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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1号)

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发布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良好,有力支撑了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2017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中提出:“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2018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标准体系”。2018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要求将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成为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和宜居城市。2019年6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批复《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了通州区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等文件,2022年和2025年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区达标面积比例分别要求达到35%和50%,海绵城市达标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60%。鉴于前期试点《暂行办法》的良好效果,结合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整,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全域推进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障工作成效,区海绵办于2021年3月启动《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及实施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通州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方式。

《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完成初稿,将管理范围由试点区扩大至全区,继续沿用“两审一验”管控制度。期间结合各方专家意见内部讨论5次,并于2021年4月和5月先后两轮向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经2021年9月1日王岩石副区长在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关于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会议经研究“原则同意《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各项内容,由区海绵办负责,与规自分局就相关内容进行再次沟通确认后,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办印发”,会后进一步针对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严格管控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证通州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严格落实《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区政府统筹本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主要包含五章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四章效果评估与监督考核及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主要介绍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二条主要介绍海绵城市的概念: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第一章 第三条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应规划的指标要求:通州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执行本办法,并严格落实《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第一章 第四条介绍了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原则: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为本、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介绍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和第九条主要明确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指标。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建设项目从项目办理多规合一直到项目验收过程中各个阶段均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程序,以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落地质量。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海绵设施运维主体的原则“谁受益谁负责”。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明确了区海绵办组织第三方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明确了区海绵办定期对不同责任主体所管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并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及原《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四、实施范围

第一章第三条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实施范围:通州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执行本办法。

五、新旧政策差异

第一条,补充了上位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

第二条,强化了海绵城市的概念,对《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进行了扩充:“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第三条,将《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从试点区扩充到通州区全域,并补充了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内容“严格落实《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第四条,调整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强调了“规划引领”原则,删除了“自然循环”原则,增加了“因地制宜”原则。

第五条,删除了“试点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6-2018年)》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4%以上、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40%以上和雨水资源利用率5%以上等建设目标,并应符合任务书要求。”

第六条,根据情况,修改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完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水务、规自、发改、住建、财政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第七条,调整了规自、发改、住建、财政等单位的工作,根据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规自委通州分局负责内容增加了“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负责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在项目初审阶段或会商阶段推送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并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回复,明确提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者项目的海绵城市审查要求,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将回复内容函告建设单位”;区发改委负责内容修改为“将项目建设方案中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且方案合理的海绵建设内容在投资中予以考虑;负责权限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内容增加了“在工程联合验收时核验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区财政局负责内容增加了“对项目工作方案中的海绵城市专篇相应预算进行评审”。

删除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中,应明确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依据”。增加了第十条,“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中,审查项目是否落实“多规合一”阶段提出的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或者是否取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将《暂行办法》中的“排水许可”修改为“水影响评价许可”,将《暂行办法》中“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水量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改为“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增加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海绵设施运维主体”,删去了《暂行办法》中的“区海绵办对不同责任主体所属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

补充了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监督考核部分,即“第十七条区海绵办组织第三方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以及“第十八条 区海绵办定期对不同责任主体所管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并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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